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6487號
TPDV,98,司促,16487,200906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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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64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勤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勤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叁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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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勤緯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