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5672號
TPDV,98,司促,15672,200906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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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56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勤思企業社
 
法定代理人 方 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,
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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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