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14218號
TPDV,98,司促,14218,2009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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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鮑正鋼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譚興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伍仟柒佰零伍萬貳仟柒佰
  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6   月  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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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