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8年度,21號
SLDV,98,促,21,2009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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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 98年度促字第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佳涵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肆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峰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   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97年07月止,共積欠電
   信費新臺幣7,004 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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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