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97年度,1821號
KSDV,97,消債更,1821,2008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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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1號
聲 請 人 蕭秀伃即蕭璐君
即 債務人     
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甲○○○○○○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前配偶簽賭及家暴,致眾叛親離, 聲請人婚後為照顧未成年之女,乃靠打工維生,現今雖已有 穩定工作,惟每月薪資僅約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,在扣 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子女之費用後,實入不敷出,聲 請人又於民國97年初因右手肘受傷成網球肘,並因有坐骨神 經痛,已影響工作,聲請人實有履行債務重大困難,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,200 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 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 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、第42條第1 項 、第45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,所積欠上開債 務未逾1,200 萬元,就其主張上開債務、收入及扶養之事實 ,已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全戶戶 籍謄本、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郵局郵政存簿儲 金簿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本件債權人清冊暨附 表所示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,堪信為真。又聲請人於96 年之收入總和為192,000 元,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可證,是換算聲請人之每月收入為16,000元(計算 式=192,000 ÷12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核與聲請人所陳每 月薪資金額相當,堪信為真實。再聲請人固提出於本件聲請 前2 年內之支出保險費、電信費、註冊費、醫療費用之收據 ,惟尚無法提出全部基本生活開銷之憑證,無從認定其每月 之實際開銷金額;然聲請人既已負巨額負債,其生活標準應



予以壓縮至最低標準,始符公允。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, 依高雄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,991元計算;從而, 於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即應以上開之10,991元為 宜。又主張須扶養其女,已提出戶籍謄本、95年、96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,堪信為真,而其女亦居住 於高雄市,其扶養費亦應以上開最低生活費計算,且其分擔 義務人有2 人,則其扶養費應為5,496 元(計算式=10,991 元÷2 =5,496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則聲請人每月須支 出個人生活費及對子女1 人之扶養費應為16,487元(計算式 =10,991元+ 5,496 元=16,48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而 以其於96年下半年間之每月工作收入僅為16,000元,確不敷 上開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支出,是聲請人陳明經濟陷入困境, 堪信為真。繼以聲請人名下確無財產乙情,亦有前開財產歸 戶資料足憑;是聲請人主張其履行債務顯有困難,堪信為真 。且聲請人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美商花旗銀行請求 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並因協商不成立,已提出前置協商 不成立通知書1 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36頁),經核亦無不符 。從而,聲請人既積欠如附表之債務,且因與金融機構協商 不成立,又無足供清償債務之收入及資產,主張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,應堪認定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未逾1,200 萬 元債務之情事,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,業經本院查明在案,有查詢表、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按,是聲請人聲請更生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。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,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五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45條第1 項、第16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下午4時公告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吳韻芳
附表:債權人清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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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債權人 │金額(新臺幣) │ 種 類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國泰世華銀行 │158,989元 │信用卡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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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 │聯邦商業銀行 │145,911元 │信用卡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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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三 │花旗商業銀行 │474,144元 │信用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四 │玉山銀行 │135,373元 │信用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│200,014元 │信用卡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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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