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7年度,723號
TPDV,97,司促,723,200812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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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司促字第7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詠悅國際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康家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謝孫淑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周素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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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詠悅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鈺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