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7年度,1054號
TPDV,97,司促,1054,200812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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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97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廖見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任一心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唐玫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嘉珊(原名:謝淑蕙)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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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