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廖見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任一心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唐玫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嘉珊(原名:謝淑蕙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
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沈銘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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