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4482號
TPDV,97,促,34482,2008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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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44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徐鈞杰(原名:徐廸敏)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 廷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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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