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3819號
KLDV,97,促,13819,2008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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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3819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
債 務 人 王語婷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王語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
    行之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
    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
    1.消費本金:新臺幣20,000元。
    2.利息計算:新臺幣2,829元。
  (二)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
    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宏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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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