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819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
債 務 人 王語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語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
行之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止
,尚積欠如下消費款:
1.消費本金:新臺幣20,000元。
2.利息計算:新臺幣2,829元。
(二)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
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謝宏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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