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4313號
TPDV,97,促,34313,20081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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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43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曹志偉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蔡碧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光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碧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陸佰零陸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銘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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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