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43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曹志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欣利毛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碧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光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碧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陸佰零陸元
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沈銘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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