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33227號
TPDV,97,促,33227,20081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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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332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唐玉香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莊永忠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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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