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60737號
PCDV,97,促,60737,20081126,1

1/1頁

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60737號
債 權 人 彭振豐 
債 務 人 王奎俊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萬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
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瑞祥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