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2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林晏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摩爾創意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貽蔚(原名:鄭芷翎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貽蔚(原名:鄭芷翎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世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零伍佰陸拾
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.一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殷振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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