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7236號
TPDV,97,促,27236,200809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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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72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
代 理 人 林晏萍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摩爾創意廣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貽蔚(原名:鄭芷翎)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貽蔚(原名:鄭芷翎)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世邦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零伍佰陸拾
  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.一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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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摩爾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