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97年度,1573號
PCDV,97,消債更,1573,2008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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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73號
聲 請 人 曾堡玉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肆仟柒佰陸拾元。二、預納預估之鑑定費用肆仟元。
三、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(均應含附件)。四、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、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 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;如曾任前揭職務,應提出 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。
五、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。 六、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 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七、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。
八、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。
九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 文件:
㈠財產目錄:土地、建物(房屋座落:臺北縣○○市○○路00 號地下室)之最新登記謄本(含他項權利部)(如有其他不 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登記謄本)、動產(含名稱、種類、數 量)、所有汽車(車號:0000-00)之行照、銀行存款(含 銀行名稱及帳號、及至補正日之數額)、股票(含公司、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所所在地)、保險單(含以本人及 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;如財產附有擔保權、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。
㈡收入數額:聲請前一年薪資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) 明細表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、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



之所有收入款項。
㈢必要支出數額:聲請前一年之膳食、衣服、教育、交通(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、票段數、駕駛汽車之行照、聲 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)、醫療、稅賦開支(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、綜合所得稅申報書)、全民健保、勞保 、農保、漁保、公保、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。
十、債權人清冊,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 ㈠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各債權之數額、原因及種 類(有住居所不明者,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, 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、貨幣種類、清償期)。
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 債權數額(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、貨幣種類、有無擔保權及 優先權、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、 清償期)。
十一、聲請人於聲請前五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。 十二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十三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。
十四、聲請人、配偶程○○、其扶養義務人程○程○○之94至 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
十五、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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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