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21326號
TPDV,97,促,21326,200807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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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213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林南聰
 
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帥傑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陳尚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.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
  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振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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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帥傑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