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9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利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一
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殷振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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