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Export-Import Ba
nk of the United States)
法定代理人 李查‧柏克萊(Richard Brackley)
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
代 理 人 洪順玉律師
代 理 人 林靜歆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Shin Media Inter
national Development Co., Ltd.)
法定代理人 陳奇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紹勝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唐巖明
一、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Shin Media
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., Ltd.) 應向債權人清償
美金陸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玖角玖分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如
對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Shin Media
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., Ltd.) 之財產為強制執
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巖明清償
之。
二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沈銘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