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97年度,355號
PCDV,97,消債更,355,2008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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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
聲 請 人 房漢汀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
書 記 官 華海珍

附件:
一、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,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 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(例如協議書、無擔 保債務還款計劃表等)。
二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前項協商成立後,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?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(如存摺封面及 內頁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)。
三、聲請人應陳報前項協商成立時有無工作?薪資數額?其後工 作有無更換?目前任之職務種類?薪資數額?聲請前2 年內 收入狀況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匯款、轉帳證明或薪 資單等)。
四、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房古粉妹、子女房○○ 之事實之證明文件、就該扶養義務(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)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,暨上開 受扶養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、所得清單資料。五、提出聲請人於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」內記載之各項必要 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(本項不得僅以概括、籠統方式為之, 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)。
六、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用信用報告(



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)
七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債權證明文件及近三個月房貸繳息清單 影本。
八、提出聲請人配偶江麗玉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暨相關證明文件 (包括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單、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及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 、所得清單資料等)。
九、提出聲請人本人之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,暨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江麗玉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 資料。
十、提出聲請人陳報對陶春蘭負有債務之依據及債權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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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