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6607號
TPDV,97,促,16607,200806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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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66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志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朱坤炫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田秀儀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瑞穗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田秀儀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秀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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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穗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