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6543號
TPDV,97,促,16543,200806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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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65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優維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温海濤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美立富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琮瑜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肆拾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秀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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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立富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優維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