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5519號
TPDV,97,促,15519,200806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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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55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許應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 
法定代理人 白旭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振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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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