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5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應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旭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振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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