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8997號
TPDV,97,促,8997,2008042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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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89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

代 理 人 黃雅玟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忠賢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嘉揚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林春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零玖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殷振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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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