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9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
代 理 人 黃雅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忠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嘉揚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林春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零玖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殷振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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