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
代 理 人 黃志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松輝
法定代理人 高頌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殷振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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