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2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
代 理 人 林進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月賢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文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錫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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