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2276號
TPDV,97,促,12276,2008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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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22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
代 理 人 林進金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月賢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文玲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錫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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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