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7年度,10109號
TPDV,97,促,10109,200804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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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7年度促字第101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梁宗德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吳文明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周阿忠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許志強 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劉志國 
前列五人共同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宗德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壹佰貳
  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明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零捌
  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阿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伍佰玖
  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志強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玖佰
  壹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志國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零貳佰陸拾
  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97  年  4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秀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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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