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1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梁宗德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吳文明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周阿忠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許志強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劉志國
前列五人共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宗德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壹佰貳
拾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文明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伍仟零捌
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阿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伍佰玖
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志強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玖佰
壹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志國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零貳佰陸拾
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秀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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