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一九八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
債 務 人 林錦雰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玖萬陸仟
捌佰捌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,並按上開利息計付百分之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
佰壹拾伍元。
二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官 王立村
一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
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
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
~B法院書記官 楊尚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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