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促字,92年度,62171號
TNDV,92,促,62171,2003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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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一七一號
 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        


  債 務 人 王鈺清         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清償消費款新台幣柒萬捌仟
  叁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
  算之循環利息,及按上開利息計付百分之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
  伍元。
二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九十二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法   官 王立村
一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
  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
 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九十二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~B法院書記官 汪維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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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