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未遂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訴字,91年度,20號
TNDM,91,重訴,20,20030602,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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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
 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  被   告 王伯群



 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
        蘇建榮律師
        楊丕銘律師
  被   告 蔡佐賓


 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
  被   告 黃仁傑


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
  被   告 程銘泓



  選任辯護人 唐小菁律師
        楊昌禧律師
  被   告 張信義


 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
  被   告 陳冠中


 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
  被   告 吳榮華


        陳冠宇


  右 一 人
 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
  被   告 陳芳益


 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
        黃俊達律師
        莊信泰律師
  被   告 李俊彥


 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律師
        邱玲子律師
  被   告 陳英信


 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
        丁士哲律師
  被   告 吳榮峰



 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
  被   告 洪慶鐘


 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
        林士龍律師
  被   告 林坤志


  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律師
        楊淑惠律師
  被   告 吳佳聲



        顏福來


        林耿中


        吳金宗


        葉柏東


  右 一 人
 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
        蘇新竹律師
        張清富律師
  被   告 王志仁


 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
        蘇新竹律師
  被   告 陳延昭


 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
        蘇新竹律師
  被   告 陳建鑫


 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
        丁士哲律師
  被   告 楊昆財


 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
        許瑜容律師
        侯勝昌律師
  被   告 吳又萱



 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
        陳郁芬律師
  被   告 解惠祥


 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
  被   告 胡素珍



 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
  被   告 吳俊憲



 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
        蘇新竹律師
        張清富律師
  被   告 王俊士


  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律師
        蘇新竹律師
        張清富律師
  被   告 郭世宏



        鄭繼城



        曾宇堂



        林志盛


        翁國龍



        楊懋功


        洪文章


        李宏鎮


        梁務濱


        謝坤男


        陳銘錫


  右 一 人
 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
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二五號,
九十一年度偵字第0三0六、五九九三、六0九二、六四一四、六四五七、七一八九
、七一九0、七一九一、七九八一、八八三三、八八三七、九二二七、九三0一、九
三0四、九七0七、九七九三號,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七八號)與追加起訴(九十
一年度偵字第一一0二七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三號),及移送併辦(九十二年度
偵字第一六四三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甲○○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處有期徒刑貳年,褫奪公權貳年。又共同連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,褫奪公權壹年。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結夥三人以上,攜帶兇器以強暴,至使不能抗拒,而使他人交付其物,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,褫奪公權伍年。又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,處有期徒刑壹年,褫奪公權壹年。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併科罰金壹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,褫奪公權壹年。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,併科罰金壹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,褫奪公權貳年。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,褫奪公權壹年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,併科罰金壹萬捌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褫奪公權伍年。被訴主持犯罪組織、預備擄人勒贖、強制(e○○部分)、恐嚇危害安全(P○○、H○○等)、常業重利、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、常業媒介女子性交易以營利、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、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無罪;被訴共同傷害及殺人未遂部



分公訴不受理。
甲癸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,褫奪公權貳年。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「甲A○○」署押(各壹式叁枚)共拾貳枚、附表二所示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上偽造「甲A○○」之署押共叁枚,均沒收。又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有價證券,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,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支票貳紙均沒收,褫奪公權叁年。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拾月,褫奪公權壹年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,附表一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「甲A○○」署押(各壹式叁枚)共拾貳枚、附表二所示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上偽造「甲A○○」之署押共叁枚,附表三所示偽造之支票貳紙均沒收,褫奪公權叁年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預備擄人勒贖部分均無罪。甲A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褫奪公權貳年。又未指定犯人,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,處有期徒刑叁月。又以加害生命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,處有期徒刑伍月。又共同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,褫奪公權叁年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。褫奪公權叁年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預備擄人勒贖部分均無罪。
甲辛○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
a○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,褫奪公權壹年。又收受贓物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,褫奪公權壹年。
午○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強制、常業重利部分均無罪。被訴共同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v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累犯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強制部分均無罪。被訴共同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子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強制、常業重利、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部分均無罪,被訴共同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J○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無罪。
卯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緩刑伍年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強制、常業重利、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、常業媒介女子性交易以營利、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、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、私行拘禁部分均無罪;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甲申○○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。又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又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叁年,褫奪公權貳年。又共同連續以加害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



害於安全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,褫奪公權貳年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常業重利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改造手槍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部分均無罪。
丙○○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常業重利部分均無罪。
u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常業重利、強制部分均無罪。甲寅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無罪。
T○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緩刑叁年。被訴剝奪行動自由及強制部分均無罪。辰○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。又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,處有期徒刑肆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。緩刑叁年。被訴恐嚇取財部分無罪。i○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累犯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被訴剝奪行動自由及強制部分均無罪。
甲G○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緩刑叁年。
G○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緩刑叁年。
Q○○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。緩刑叁年。
未○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緩刑貳年。
W○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緩刑貳年。
甲卯○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累犯,處有期徒刑捌月。
d○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緩刑貳年。
甲丁○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緩刑貳年。
甲I○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,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,累犯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
y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
p○○、m○○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強制部分均無罪,被訴共同傷害及殺人未遂部分均公訴不受理。
o○○、天○○、S○○、I○○、甲N○○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強制部分均無罪,被



訴共同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。
巳○○被訴參與犯罪組織、擄人勒贖、強制部分均無罪,被訴共同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l○○、癸○○、甲天○○均無罪。
戊○○被訴恐嚇取財、剝奪(大陸女子陳華英等人)行動自由及強制部分無罪,被訴常業媒介女子性交易以營利及私行拘禁部分免訴。 事 實
壹、甲辛○○曾於民國(下同)七十八年間犯盜匪、恐嚇等罪,經本院以七十九年度聲 字第三七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,嗣經本院八十年度聲減字第六 五九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,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廿六日執行完畢。 午○○前於八十五年十二月間,因賭博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,甫 於八十六年四月廿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子○○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,因詐 欺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,甫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四日執行完畢。v○○前於七十九年十二月間,因盜匪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八年確定,甫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。i○○前於八十七 年一月間,因重利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,嗣經最高 法院駁回其上訴而確定,甫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執行完畢。甲卯○○前於八十五 年九月間,因傷害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,甫於 八十六年六月廿八日執行完畢。甲I○○前因賭博案件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確定,甫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。貳、甲○○原係台南市警察局少年隊偵查員,後調任該局資訊室警員;甲A○○原係台 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警員,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廿八 日留職停薪出國進修,仍保留其警察資格。其二人不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,保謢 社會安全,促進人民福利,竟先後或單獨、或夥同下列人士為后述犯罪行為:一、緣甲M○○前因積欠陳訓正債務,陳訓正另委請甲○○代為催討,甲○○因向甲M○ ○催討收取債務清償款之便,經由D○○、甲宙○○、甲M○○共同投資經營之「南 科企業社」(設於台南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地號,以下簡稱該企業社經營之砂 石場為「南科砂石場」)廠長楊正雄,得悉D○○、甲宙○○等已陸續投資機械設 備約新台幣(以下同)二百七十五萬元,且甲M○○所宣稱欲加入投資之股金亦遲 未交付而營運產生困難後,竟與甲申○○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聯絡 ,同謀奪取該砂石廠之經營權,藉由楊正雄引見D○○,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(起訴書誤載為十二月二日)晚間十時許,帶同甲申○○、楊正雄等至南投市找D ○○及甲宙○○,雙方於南投縣草屯鎮某冰菓店內佯稱可幫D○○及甲宙○○處理甲M ○○欠款及公司對外之債務問題,並以需由D○○先簽署讓渡書予甲申○○其等始 有立場處理為由,誘使D○○、甲宙○○簽署甲○○親擬之「讓與契約書」,將「 南科砂石場」所有貨款債權及資產經營及處分權,暨D○○對甲M○○八十三萬二 千五百元之債權均讓與甲申○○,雙方並約定將甲M○○趕出公司後,日後將由甲○ ○、甲申○○等共同出資經營砂石場,D○○、甲宙○○因之陷於錯誤,遂同意由D ○○與甲申○○簽署上開讓與契約書(甲宙○○及楊正雄則列名簽署為見證人)。甲 ○○等人於翌日(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)夥同甲申○○及未參與共謀奪取「南科砂



石場」經營權之卯○○與另七、八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,至南科砂石場出 示前揭讓與契約書,要求甲M○○退出南科砂石場,甲M○○力爭不遂,便於上開讓 與契約上記載「本人甲M○○先生認諾D○○與甲申○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於南投 市所簽立之讓與契約書.認諾人甲M○○」等文後即退出南科砂石場之經營。詎料 甲○○、甲申○○等逐去甲M○○並取得「南科砂石場」之經營權後,即分向各貨款 債務人收取貨款,並將該砂石場全部設備、砂石成品與半成品以五十萬元之價格 轉賣予不知情之地主陳韻兆,且未告知D○○及甲宙○○,因而獲取不法利益約二 百萬元,迨D○○、甲宙○○知悉上情後,始知受騙(以下簡稱此部分為【南科砂 石場案】)。
二、
㈠g○○(起訴書誤載為許珮瑜)前為R○○之女友,緣R○○以其名義簽發面額 三十萬元支票交付卯○○,嗣經提示不獲付款,卯○○又將該支票轉讓予甲○○ 。甲○○遂基於概括之犯意,並與甲申○○及丙○○共同基於妨害g○○意思自由 之犯意聯絡,推由甲申○○於八十九年四月四日在g○○台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巷○號三樓之五住處外等候,待許女出現後,甲申○○即以有債務待協商解決並以 「不然將來遇到會好麻煩」等話語脅迫恫嚇許女,使g○○心生畏懼而與之同往 未參與犯意聯絡之甲天○○設於台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之「前鋒代書事務所」內商 討處理方式,甲申○○並通知甲○○、丙○○及並無犯意聯絡之卯○○到場。甲○ ○等三人先行要求g○○簽立六十萬元之本票,為g○○所拒絕,甲○○、甲申○ ○、丙○○即強行要求g○○立時與其等當場達成和解,並脅以:g○○為女孩 子,在路上遇到會很難看等語恐嚇許女,使其心生恐懼,旋以許珮瑜支付十二萬 元達成和解,甲○○等並推由丙○○與g○○簽立和解書且簽發十二萬元之本票 交付丙○○,g○○始免於受騷擾。
㈡甲H○○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,簽發其女兒○○○之支票(萬泰銀行林森分行帳號 :三0二三三八四0五號,面額七萬八千元,發票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)向朋友 甲巳○○調錢週轉,甲巳○○將該票持向卯○○購車,且未將款項交予甲H○○,甲H○ ○遂要求蕭婉婷向銀行辦理支票掛失止付手續,使支票不獲兌現,卯○○即將該 紙支票交付甲○○,甲○○旋承前概括犯意,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許 ,與甲H○○相約而前往K○○(起訴書誤載為林傳宗)位於台南市○○街○○○ ○○號租屋處,甲○○先以兇惡之語氣要求甲H○○還錢未果後,竟以左手捉住甲H ○○右手,將其壓在沙發上,並立刻撥打行動電話予不詳人士稱「蕭先生不理了 ,找他女兒就好了...要找他女兒算帳、票是他女兒的」等語,甲H○○因肢體 遭受壓制,又恐其女遭遇不測,遂應允甲○○之要求,於扣除甲巳○○先行匯款予 甲○○之二萬五千元後,於翌日(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)再行簽發以蕭苑婷為 發票人,面額各為三萬元之支票二紙至上開K○○租屋處交付予甲○○,換回前 述交付予甲巳○○之面額七萬八千元之支票,並使該二張面額三萬元之支票均獲得 兌現(以下簡稱以上二部分為【g○○與甲H○○案】)。三、八十九年十一月間,因甲酉○○與在台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甲辛○○所開設之「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」(以下簡稱該店之中文店名:二殿餐 廳)工作之女服務生OOO交往,其後並要求OOO辭去服務生一職,引起該餐



廳負責人甲辛○○之不快。適甲○○及其手下OOO閒遐時常至該餐廳走動,渠等 自甲辛○○口中知悉甲酉○○欲OOO辭職並招致甲辛○○不滿情事,認有機可乘,遂 由OOO藉口代為遊說甲酉○○打消OOO之辭意,要求甲辛○○配合。甲辛○○、O OO與甲○○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由OOO以甲酉○○介 入他人感情為由,出面約甲酉○○至台南市府前路「小魔女泡沫紅茶店」瞭解原因 ,甲酉○○獲悉後擔心自身之安全,遂央請友人F○○及其他友人陪同赴約,到場 後OOO藉口甲辛○○對甲酉○○教唆OOO離職一事甚為不滿,要求甲酉○○花錢消 災,並由OOO預先安排之五、六名不知名成年男子,於雙方洽談中,故意以兇 惡之語氣說:「這個就是姓葉的!」,嗣後到場之甲○○亦對甲酉○○嚇稱「年輕 人,你很臭屁」等語,致使甲酉○○以為將遭渠等押走而極度恐懼。其後甲酉○○為 息事寧人,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,透過其不知內情之朋友F○○聯絡a○ ○,請其代為調解止爭,a○○先行電話知會OOO及甲○○而得悉上情,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與甲○○、OOO、甲辛○○互通聲息。嗣於F○○帶同甲酉 ○○抵達台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a○○所經營之茶行與之會合後,再由a○○帶 同F○○、甲酉○○至二殿餐廳二樓辦公室,佯裝陪同甲酉○○與甲辛○○商談解決之 道。甲酉○○先表示欲以三十萬元賠償酒店之損失,甲辛○○假意表示此非金錢得以 解決,且與原先委託OOO協調之原意不同,故作大發雷霆狀拒絕接受,OOO 在旁亦出言幫腔助勢,而a○○原與同在二殿餐廳內但未進入辦公室參與討論之 甲○○等人互通聲息,此時亦與甲○○等基於同一犯意聯絡,其與甲辛○○佯以同 至辦公室外協調,再由a○○入內向甲酉○○表示需交付一百萬元予甲辛○○擺平此 事。甲酉○○深知如不同意渠等條件,無法擺脫該群人之糾纒,且擔心其女友OO O任職期間之安全,遂同意a○○之提議。旋於翌日(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)自 其新樓儲蓄互助社帳戶取出一百萬元交付F○○持往a○○上開茶行交付張某。 a○○於取得前開一百萬元款項後,隨即前往台南市永華路泛德汽車公司之保養 廠,與正在該處之甲辛○○與甲○○會合後,將一百萬元分給在場之甲○○三十萬 元(由甲○○持與OOO再行分配)、甲辛○○三十萬元,剩餘之四十萬元則由a ○○取得。嗣甲辛○○因與s○○等對甲酉○○之姊甲午○○強盜及擄人勒贖案件(詳 下)被捕羈押後,甲辛○○之弟甲壬○○恐再被揭發甲酉○○被恐嚇取財一案,始將一 百萬元返還予甲酉○○(以下簡稱此部分為【甲酉○○案】)。四、緣甲辛○○因與甲午○○認識,得知甲午○○欲與其前夫羅文忠離婚,遂出面代為調解 甲午○○與羅文忠離婚事件,事成之後,甲午○○未依事前所言致贈紅包予甲辛○○作 為謝禮,且程某聽聞甲午○○在外面向他人表示:甲辛○○為她處理離婚事情,是為 了賺她的錢等語,致心生不滿,而於言談中,將上情告知甲○○、OOO等人, 甲○○、OOO二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晚間,前往台南市○○路○段○○ ○號甲辛○○所開設之二殿餐廳辦公室,與甲辛○○商討,甲○○表示可以代為安排 人手向甲午○○施壓,逼葉女交付金錢解決上開糾紛,甲辛○○遂同意甲○○提議, 甲○○即以電話聯絡a○○到該店,徵詢a○○參與之意願,a○○因覺不妥而 未參與,適s○○(綽號雷公,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, 尚未確定)打電話給a○○,甲○○在旁乃叫s○○過來茶敘,s○○偕同甲E○ ○(綽號炊粿,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,尚未確定)



到達上開二殿餐廳,由甲辛○○向其說明前開事情原委,並經甲○○邀約參與向甲午 ○○施壓取得金錢之行動,s○○應允參與,甲辛○○、甲○○、s○○即基於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謀議找人赴高雄將甲午○○帶回二殿餐廳談判 並以施壓劫取財物,因s○○未曾見過甲午○○,為免甲午○○起疑,甲○○、s○ ○要求甲辛○○找人帶路,甲辛○○因知悉甲午○○之男友t○○(綽號小馬)與M○ ○(綽號石頭)熟識,即由甲辛○○打電話聯絡M○○前來,要求M○○與s○○ 等人前往高雄將甲午○○、t○○帶回台南洽談道歉解決上開糾紛,M○○因與t ○○交情甚篤,見彼等用意不善,乃藉詞推辭,並另提議由與t○○熟識之r○ ○(綽號雞仔)帶路,甲○○遂電邀r○○到二殿餐廳,r○○到達二殿餐廳後 ,M○○即藉故離去。其等商定由不知情之r○○帶路前往高雄尋得甲午○○與t ○○,甲○○、OOO等偕同s○○、甲E○○與r○○一同南下高雄,並推由甲E ○○出面以和事佬之身分誘使甲午○○、t○○同意與之北上台南市與甲辛○○協調 化解甲午○○前與程某前述因離婚引發之糾紛,待其等到達二殿餐廳後,再俟機迫 令財力甚豐之甲午○○交付財物。謀議既定,因甲○○具有警員身分不便出面,只 居中策劃,而推由s○○、OOO及有共同意圖不法所有犯意聯絡之甲E○○等人 ,在不知情之r○○帶領下,先行繞道搭載不知情之巳○○,於同年月十六日凌 晨零時許,前往高雄找甲午○○、t○○,由r○○駕駛其所有白色BMW自用小 客車搭載甲○○與OOO二人,s○○、甲E○○、巳○○則共同搭乘另一部白色 三菱自用小客車同行至高雄市,迨至t○○所開設舞廳附近之新聞局紅茶店二車 會合後,甲○○以要等女友相見為由,向r○○索取該BMW自用小客車鑰匙交 予OOO駕駛,並搭乘其女友駕駛之小客車離去,藉以隱蔽行蹤,r○○則與甲E ○○、巳○○共同搭乘另一部三菱自用小客車前往t○○開設之舞廳,r○○至 舞聽後因認該處太吵,便約t○○及甲午○○至附近之「八木紅茶店」洽談甲午○○ 與甲辛○○糾紛事宜,甲E○○等則聯絡甲○○與s○○至該處,甲○○與OOO遂 在外之BMW自用小客車內等候,s○○則進入該紅茶店另行闢座監視,於同日 凌晨四時許,甲E○○以和甲辛○○熟識,可以幫忙調解,且如甲午○○有誠意解決糾 紛亦需親至台南與甲辛○○當面洽談為由,要求甲午○○、t○○與彼等共同前往台 南當面和甲辛○○洽談,甲午○○、t○○不疑有他,乃由t○○開車搭載r○○、 甲午○○至台南,甲E○○及巳○○則搭乘另一部車前往,甲○○、OOO與s○○ 亦經甲E○○等之通知事先驅車抵達台南市甲辛○○經營之二殿餐廳。嗣t○○、甲午 ○○等人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凌晨五時許,抵達前述二殿餐廳,甲○○早於該 處一樓電動玩具店內假裝打玩電動玩具,實則在場等候並監控情勢發展,甲辛○○ 、s○○等則於二樓辦公室內等候,未久甲午○○、t○○、r○○、及甲E○○等 人陸續到場,甲○○則指示OOO至前揭辦公室外之大廳監看。t○○之兄陳朝 坤因擔心其弟之安全,委請友人Y○○亦到場幫忙協商,於二樓辦公室洽談時, 酉○○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)、申○○(亦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,尚未確定)及一持西瓜刀不詳 姓名之成年男子,亦分別到達該辦公室,並萌與甲辛○○、s○○等人共同意圖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參與劫取甲午○○、t○○財物之行為,嗣甲午○○見到甲辛○○ ,即對甲辛○○表示以前說錯話並致歉意,甲辛○○未說話而臉色難看,嗣因甲辛○○



與t○○洽談間發生齟齬,s○○以眼神向甲辛○○暗示後,甲辛○○即請Y○○及 r○○先行離開辦公室,使甲午○○及t○○陷於孤立,甲辛○○即當場指責甲午○○ 不僅未依約給付其協調離婚之酬勞,反而在外放話醜化伊,t○○見情勢不對, 遂主動表示欲貸款一百萬元及以一枝MP5(槍枝)作為賠禮,s○○在旁聞訊 ,認為t○○欲以擁有槍枝向其等示威,當即大怒,向甲午○○脅迫稱:「妳有十 隻手指頭,一隻一百萬元,看妳要留幾隻」等語,致使甲午○○心生畏怖,並命該 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持客觀上足作為兇器之西瓜刀一把,站立於甲午○○身旁 ,以手拉甲午○○之頭髮,作勢欲砍殺,復與申○○合力強拉甲午○○,欲將葉女拉 到辦公室外,t○○因恐葉女被帶到辦公室外遭受不測,自後抱住甲午○○,並請 求s○○等人再商量,s○○即對甲午○○恫稱:「妳有十隻手指頭,一隻一百萬 元,看妳要留幾隻」等語,復對t○○恫稱:「我們『鐵仔』(按指槍枝)很多 ,要相戰也沒關係」等語,甲午○○、t○○因見s○○等人多勢眾,復被持刀威 逼,言詞恫嚇,如不提高金錢數額,恐遭不測,致身心受制而不能抗拒,甲午○○ 只得應允以五百萬元解決,並與t○○依s○○之指示,先各簽發面額均為一百 萬元之本票各五張交予酉○○收執。s○○復向甲午○○恫稱:「如果敢騙,要叫 人直接將你押到墓場去,如未拿五百萬元回來,就要殺掉t○○」等語,旋於同 日上午八時五十分許,由甲E○○、酉○○及持西瓜刀之不詳姓名男子共同強押甲午 ○○前往領款,s○○等人則將t○○留在該辦公室做為人質,以逼迫甲午○○前 往領錢以便救回t○○。甲E○○等三人先將甲午○○押往台南縣永康市第一銀行大 灣分行,令甲午○○至該銀行之保管箱裡取得存摺,再轉押往台南市○○路○段○ ○○號新樓儲蓄互助社,由酉○○跟隨甲午○○進入該社提領五百萬元,甲午○○領 款後將該款交給酉○○,酉○○等三人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再將甲午○○押返前開二 殿餐廳,由酉○○將前開甲午○○與t○○簽發之本票各五張交還甲午○○撕毀,甲午 ○○即與t○○相偕離去。s○○、酉○○、申○○、甲E○○、甲辛○○與甲○○ 等人相約前往台南市夏林路「隨園茶坊」商議如何朋分上述強盜所得之五百萬元 ,甲○○及甲辛○○到達隨園茶坊後,s○○以其出人出力最多取走二百五十萬元 ,甲○○分得一百萬元,甲辛○○分得一百五十萬元。同日夜間,s○○在台南市 ○○路○○○號a○○所經營之茶行交付五萬元,讓事後知悉上情之a○○吃紅 ,並告以甲○○亦有所獲,經a○○向甲○○戲稱賺錢怕被知曉,甲○○遂於翌 日在同一處所交付a○○五萬元以供其吃紅。嗣經t○○、甲午○○向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刑警大隊報案及台南縣歸仁分局分別報案,適s○○、甲E○○、酉○○、 申○○等人,因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十 五時二十分許,在台南市○○街○○○巷○號處執行搜索,查扣渠等所持有之槍 彈一批(另案偵辦),並循線查獲甲辛○○、s○○、甲E○○、酉○○、申○○上 開強盜行為(以下簡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號被告 甲辛○○、s○○等強盜甲午○○等案件為「甲辛○○等前盜匪案」)。另a○○則於 九十一年七月五日接受台南市警察局員警偵訊時,在該項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 務員或機關發覺前,向負責偵訊之司法警察自首坦承收受贓物犯行,進而接受裁 判(以下簡稱此部分為【甲午○○案】)。
五、甲○○任職於台南市警察局資訊室警員期間,明知警察機關所屬司法警察限於公



務所需,始得自電腦系統查詢人民車籍、年籍及刑案資料,且該等資料查詢結果 ,亦不得洩露供其他非公務用途之個人使用,竟因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八 時廿六分許,接獲一名喚「芷玲」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以行動電話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號撥接至其使用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行動電話,該「芷玲」 並於電話中要求甲○○協助查詢一姓名為「高嘉萍」、年約五十四年次、配偶姓 陳之女子是否住於高雄及其工作等個人資料。甲○○旋於翌日(即九十年十一月 十三日)上午八時四十八分起至八時五十四分止,在其位於台南市警察局資訊室 四樓辦公室內,以E七六五KC密碼帳號,經由其使用之電腦,向內政部警政署 連線查詢姓名為高嘉萍之車籍資料與刑案資料後,得悉「芷玲」所欲查詢之「高 嘉萍」,可能係五十五年次住於高雄市○○巷○○○號、電話為八0六三..七 號;或五十八年次住於高雄市大鵬路..十七樓(為保護該等姓名為高嘉萍之隱 私,不於此記載詳細之個人資料,詳細資料參卷),並即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三 分,以上述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行動電話,撥接行動電話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號告知「芷玲」上述二位姓名為高嘉萍女子之年次住址後。該「芷玲」又於 同年上午九時卅五分另以0五─二三三七七五0號市內電話撥接甲○○使用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行動電話,洽問上述住於高雄市振農巷之高嘉萍登載之市 內電話,而接續洩露國防以外之應祕密之消息予該「芷玲」。嗣甲○○於九十一 年三月十三日為電腦室主任停止其查詢權限,而其上述行為則因檢察官對其使用 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行動電話為通信監察而得知洩密等情,並函請內政部 警政署調取甲○○查詢之紀錄而查獲(以下簡稱此部分為【洩密案】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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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