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二四七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行
法定代理人 林清源
債 務 人 張恆豪
藍天宏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零
壹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二計
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。
二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~B法 官 張良華
一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
~B書記官 黃文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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