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未遂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87年度,1894號
TPSM,87,台上,1894,199805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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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
  上  訴  人
 
  法定代理人) 柯○發
  被    告 甲○○
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,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
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(八十七年度少上訴字第六
號,起訴案號: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偵字第九
八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上訴期間為十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被告甲○○因殺人未遂案件,經原審判決後,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,其上訴期間,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,無在途期間可言,截至同年四月六日(星期一)即已屆滿,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、紀念日、或其他休息日,乃竟延至四月九日始行提起上訴,顯已逾期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
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施文仁
法官陳炳煌
法官張淳淙
法官洪文章
法官花滿堂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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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