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被 告 歐陽仲美
王金源
王金堂
戴王金珠
王金蓮
歐陽淑珍
歐陽淑琴
歐陽仲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,770 元。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
3,330 元(即被繼承人王蘇利所有座落於高雄市○○區道○○段
0000000 ○0000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
0 巷00○0 號房屋之遺產總額、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
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6,466,600 元×歐陽仲美應繼分1/20
=323,330 元),應徵第1 審裁判費3,530 元,扣除上開已繳納
金額,尚欠1,7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
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;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
分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
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
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林豐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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