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永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國書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永芳 律師複 代 理人 陳玄儒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 表 人 殷世熙訴訟代理人 潘俞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工業區土地使用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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