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8號
原 告 吉岫清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朝惠即伯特利早午餐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,539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(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
免徵收裁判費1/2 )。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108 年度雄
救字第22號),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,原告應於駁回確
定之翌日起7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