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8年度,240號
KSEV,108,雄補,240,2019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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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雄補字第240號
原   告 潘冠志 
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
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、發票日民國106 年7 月7 日、票面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76,400 元、到期日為108 年1 月7 日之本票
債權關係不存在,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,乃上
開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,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
之債務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票面金額476,400 元為準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5,1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
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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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