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8年度,218號
KSEV,108,雄補,218,201902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雄補字第218號
原   告 金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
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
被   告 吳凱婷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408 號支
付命令,該命令於107 年1 月1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所屬轄區派出
所,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
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
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631元本息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依法駁回原5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妮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金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