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8年度,197號
KSEV,108,雄補,197,2019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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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雄補字第197號
原   告 李慶隆 
 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盛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時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3,826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 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
請訴訟救助(案號:本院108 年度雄救字第16號),如經本院裁
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
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
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威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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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