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補字,108年度,141號
KSEV,108,雄補,141,2019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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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雄補字第141號
原  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郁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5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怡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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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