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被 告 張璇婷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張璇婷發支
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,58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50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
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葉姿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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