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救字,108年度,22號
KSEV,108,雄救,22,2019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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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雄救字第22號
聲 請 人 吉岫清 
相 對 人 陳朝惠即伯特利早午餐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(108 年度雄補字第288 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,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,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者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 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,此有上開條文之修正理由可資參照 。
二、兩造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,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之情,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 書、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審查 表各1 份為證,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核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,尚非顯無勝訴 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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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