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救字,108年度,16號
KSEV,108,雄救,16,2019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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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雄救字第16號
聲 請 人 李慶隆 
相 對 人 洪盛超 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,惟此所謂無資力,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;申言之,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 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,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 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,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(最 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82 號裁判參照),且此項請求救助 之事由,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,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,應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實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經高雄市 前鎮區公所列為低收入戶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固提出108 年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,以 釋明為無資力者,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6 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投保紀錄,顯示聲請人自 104 年10月20日起任職於宏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至今,106 年度薪資所得368,302 元,平均每月30,692元,又據其提出 之107 年1 至5 月薪資明細表,其107 年1 至5 月平均月薪 亦有30,533元,名下另有房屋1 筆,財產總額為9,700 元, 足見聲請人所得、財產價值雖不高,但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之 裁判費僅1,770 元,尚非過鉅,以聲請人每月有固定收入約 30,000元之情形以觀,尚難認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,揆 諸首開法條及判例意旨,其聲請訴訟救助,不應准許,應予 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

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
書 記 官 陳威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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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