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司補字,108年度,11號
KSEV,108,雄司補,11,2019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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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11號
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
代 理 人 黃良俊 
 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薪款事件,
 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
  臺幣232,767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應
  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
  之規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 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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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旻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