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84號
原 告 廣憬建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瑩芳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劉志信發支付命令
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
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715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9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1,490 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韻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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