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登記等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07年度,2398號
KSEV,107,雄簡,2398,2019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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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雄簡字第2398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訴訟代理人 李姿蓉 
訴訟代理人 莊翔任 
按能力、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
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民事訴訟法第49條、第249 條第1 項第
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「被告陳**」之全名及
住址等得為辨識之資料,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,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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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