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高雄簡易庭(民事),雄簡字,107年度,1928號
KSEV,107,雄簡,1928,201902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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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雄簡字第1928號
上 訴 人 柴森林 
即 原 告
 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牟銀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8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2,000 元,應徵第2 審裁
判費新臺幣 4,63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,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  官 林玉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立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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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