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界址
豐原簡易庭(民事),豐簡字,107年度,81號
FYEV,107,豐簡,81,2019020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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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豐簡字第81號
原   告 陳彭鄭 
      陳明原 
      陳明淵 


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
複 代理人 李瑋津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13樓
            之2
被  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           設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號
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  住同上
被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○路000巷00號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路000號3、4樓
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
      楊榮富律師
被  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臧秉琪  住同上
      蔡褘哲  住同上
被   告 陳明國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      陳振原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1樓
            之9
      陳宥銓  住同上
被   告 王錫南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      王錫祺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參 加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
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  住同上
      陳俊安  住同上
      王伯軒 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第8頁第2行、第19頁第24行、第21頁第18行關於「民政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地政局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: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 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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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