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81號
原 告 陳彭鄭
陳明原
陳明淵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
複 代理人 李瑋津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13樓
之2
被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設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號
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謝孝忠 住同上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設臺北市○○○路000巷00號
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路000號3、4樓
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
楊榮富律師
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
設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臧秉琪 住同上
蔡褘哲 住同上
被 告 陳明國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陳振原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1樓
之9
陳宥銓 住同上
被 告 王錫南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王錫祺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參 加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
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 住同上
陳俊安 住同上
王伯軒 住同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第8頁第2行、第19頁第24行、第21頁第18行關於「民政局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地政局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: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 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