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28號
原 告 蔡金伶
被 告 廖誼溪
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住臺中市○區市○路○○○號
複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住同上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誼溪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25,700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合計為12.3平方公尺×每
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59,000元=725,7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930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
繳之3,200元外,尚應補繳4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庭(臺
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;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