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83號
上訴人即原告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毓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8,50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3,31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,315
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
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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