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56號
原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
法定代理人 陳秋英
訴訟代理人 楊瑞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捌萬捌仟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姿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