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花蓮簡易庭(含鳳林,玉里)(民事),花補字,108年度,56號
HLEV,108,花補,56,2019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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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花補字第56號
原  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

法定代理人 陳秋英 
訴訟代理人 楊瑞良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捌萬捌仟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姿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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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