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07年度,185號
KSYV,107,家聲,185,20190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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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家聲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魏德男 


非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魏銘江 



      魏淑金 

上 一 人
特別代理人 王永慶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
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2 行關於「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0,0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7,500 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、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、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號解釋自明。又更正裁定,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 裁判,不過將裁判中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,加 以更正,使裁判中所表示者,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(最高 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)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千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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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