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民事),司監宣字,107年度,19號
KSYV,107,司監宣,19,201902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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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  107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
聲 請 人 陳莊彩琴

受監護宣告 莊蔡美蓮
之人          
關 係 人 陳淑萍 
      莊玉如 
      莊玉鈴 
      莊志欽 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
之民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、理由欄中關於「莊火燈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莊燈火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「甲○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莊玉鈴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等規定即明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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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